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4899号原告曾永河,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志明,福建晶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应添,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范丽琴,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朱灿阳,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曾永河与被告陈应添、范丽琴、朱灿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永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曾永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玲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