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865号罪犯肖宏光,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穗番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宏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肖宏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肖宏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宏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罚金已缴纳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肖宏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宏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建 扬
审判员 欧阳建辉
审判员 钱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 妙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