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庆经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庆元县屏都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姚理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姚理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理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理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姚理花(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62×××75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凌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