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4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住址: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12号。法定代表人唐文中,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志军,系该行客户部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委托代理人叶宏毅,系该行客户部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薛德林,务农。被告杜进昌,务农。被告欧阳添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与被告薛德林、杜进昌、欧阳添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薛德林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4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郑建华
审 判 员 钟 旻
代理
审判员 张熙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丽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