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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执2344号

郑环与刘静、安徽冶宇建材有限公司、陈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环,陈奇,刘静,安徽治宇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2344号申请执行人郑环,女,汉族,1984年4月9日生。被执行人陈奇。被执行人刘静,女,汉族,1982年10月28日生。被执行人安徽治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新桥村。法定代表人陈奇。申请执行人郑环与被执行人陈奇、刘静、安徽冶宇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环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秦商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奇、刘静、安徽冶宇建材有限公司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郑环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奇、刘静、安徽冶宇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相关房产、土地、车辆、工商、银行,除查询到陈奇名下位于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x号5幢1701室房产已被诉讼保全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前述房产首封法院即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对陈奇名下用于抵押给郑环的房产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依法将陈奇、刘静、安徽冶宇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资料、送达材料、执行记录、申请书、函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奇、刘静、安徽冶宇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陈上述房产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当涂县人民法院发函,要求优先受偿。因申请执行人郑环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秦商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邬海翔执 行 员  朱学礼执 行 员  李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焦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