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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444号

张俊杰与王魁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俊杰,王魁武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杰。被执行人王魁武。本院在执行张俊杰与王魁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霞

审判员  陈先为

审判员  王雪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冬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