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02行监1号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清,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航空路*号。
法定代表人:舒文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强制执行审查一案,经本院受理审查后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鄂孝南行非审字第0002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院长发现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 吴新晖
审判员 雷新民
审判员 彭昌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