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252号罪犯严伟,男,1989年6月8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贵州省铜仁地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江中法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严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严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严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严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怀 晓 红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国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