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2民初135号
原告:陈念军。
委托代理人:唐建军,广西立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远壮。
被告:鹿寨县宏大石灰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念军与被告罗远壮、鹿寨县宏大石灰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念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44元,因原告申请撤诉收取9522元。
审 判 长 陈 芳
人民陪审员 曹 明
人民陪审员 林婉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友杨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