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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2民初135号

陈念军与罗远壮、鹿寨县宏大石灰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念军,罗远壮,鹿寨县宏大石灰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2民初135号

原告:陈念军。

委托代理人:唐建军,广西立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远壮。

被告:鹿寨县宏大石灰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念军与被告罗远壮、鹿寨县宏大石灰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念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44元,因原告申请撤诉收取9522元。

审 判 长 陈 芳

人民陪审员 曹 明

人民陪审员 林婉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友杨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