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755号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被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北荣街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负责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北荣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凌 惠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