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1859号起诉人陈晶,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公园,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少武,该单位主任。2016年8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晶的起诉称,本人在1989年入职齐齐哈尔市龙沙公园工作,自1994年起一直享受事业编制待遇,2004年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公园以起诉人在1994年入编前为集体职工没有事业编制为由剥夺了起诉人的事业单位编制待遇,多年来起诉人为此事一直在通过多种途径维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起诉人为起诉人恢复事业编制待遇并补发工资及事业编制的各项待遇。经审查,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公园的编制为事业单位编制,而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任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对于起诉人陈晶要求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公园为起诉人恢复事业编制待遇并补发工资及事业编制的各项待遇的诉求,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范畴,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故对起诉人陈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苏 娟
审判员 王 颖
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