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3183号
原告:张蕾,农民。
委托代理人:缪阳,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天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蕾诉被告黄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蕾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商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