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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2312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312号

原告:刘某甲。

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原被告的母亲曹月珍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曹月珍在明光市工商银行的存款10721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新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