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312号
原告:刘某甲。
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原被告的母亲曹月珍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曹月珍在明光市工商银行的存款10721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新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