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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741号

张鋆与王金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鋆,王金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张鋆。

被执行人:王金燕。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鋆与被执行人王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金燕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明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