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张鋆。
被执行人:王金燕。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鋆与被执行人王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金燕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明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