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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479号

杨傲飞诉杨殿军等二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傲飞,杨殿军,代金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479号原告杨傲飞,男,汉族,2000年1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法定代理人李凤英,女,汉族,1972年4月21日,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段成刚,系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殿军,男,汉族,1962年6月5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代金临,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公开审理原告杨傲飞诉被告杨殿军、代金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傲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迎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