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2119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潘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潘庄村。负责人李元园,该支行行长。被告储信凯,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黄娟,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受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潘庄支行与被告储信凯、黄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潘庄支行撤回对被告储信凯、黄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3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存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亚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