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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催39号

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林晓侠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1民催39号

申请人: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永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林晓侠,总经理。申请人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5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持有的1份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号码为0010004123937213,金额为10000元;申请人为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平湖市广陈天纯自来水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海宁联社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23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海宁歆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章楚熊

审 判 员  周群新

代理

审判员  马金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