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24民初634号原告阜平县志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308266091D。
负责人:臧丽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师��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6585701N。
负责人:李继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该公司职工。
原告阜平县志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志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印娟、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红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阜平县志诚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辆损失、鉴定费、施救费等共计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8日9时30分许,司机姚保平驾驶“冀F×××××、冀F×××××挂”大货车沿河龙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阜平县河口路段时,与同向���车耿立文驾驶的“冀F×××××、冀F×××××挂”机动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阜平县交警大队认定,姚保平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9月9日,原告为车辆“冀F×××××”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车辆损失险,本次事故发生时处在保险期间内,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请法庭依法核实涉案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是否按时年检有效,以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告诉求过高,我司只对其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诉讼费不予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其中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臧丽娜身份证复印件、车辆“冀F×××××、冀F×××××挂”行车本、营运证���、司机姚保平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冀F×××××”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车辆“冀F×××××”公估报告,系阜平县交警大队委托,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报告程序、内容违法,故本院予以认定。施救费5000元,原告虽提交了正规机打发票,但数额过高,本院酌情认定3500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9日,原告阜平县志诚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次事故车辆“冀F×××××”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营运车辆损失险。合同约定,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27万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9日止。2016年6月8日9时30分许,司机姚保平驾驶“冀F×××××、冀F×××××挂”大货车沿河龙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阜平县河口路段时,与同向前车耿立文驾驶的“冀F×××××、冀F×××××挂”机动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阜平县交警大队认定,姚保平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冀F×××××”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车损金额为27004元,以及由此产生公估费票据一张,金额为1623元,施救费票据一张,金额为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缴纳了保险费,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人的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投保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中包括有机动车车辆损失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被告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的事实无异议,因此,被告应按照约���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车辆损失、鉴定费用及施救费用进行理赔,故原告主张“冀F×××××”车辆损失27004元、公估费1623元,理由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施救费用5000元,本院酌情认定3500元。以上三项共计32127元,关于被告的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阜平县志诚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3212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以上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账号(账号户名: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50×××63,开户银行:河北省阜平县农行中兴分理处),并注明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志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勾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