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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377号

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蕲春日鑫石材有限公司、黄建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日鑫石材有限公司,黄建国,陈燕舞,兰翔,曾海涛,宋美玉,兰泽勋,刘保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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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377号申请执行人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旭东,行长。被执行人蕲春日鑫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建国。被执行人陈燕舞。被执行人兰翔。被执行人曾海涛。被执行人宋美玉。被执行人兰泽勋。被执行人刘保秀。申请执行人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建国、陈燕舞、兰翔、曾海涛、宋美玉、兰泽勋、刘保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但被执行人蕲春日鑫石材有限公司、黄建国、陈燕舞、兰翔、曾海涛、宋美玉、兰泽勋、刘保秀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建国在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支行账号18×××75存款22433.72元;被执行人陈燕舞在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1×××86存款10364.95元、陈燕舞在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支行账号18×××18存款3152.20元;被执行人兰翔在中国农业银行蕲春支行账号62×××76存款71526.63元、兰翔在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支行账号18×××49存款100683.37元;被执行人曾海涛在中国建设银行黄冈齐安支行账号27×××76存款11412.51���;被执行人宋美玉在中国工商银行黄冈赤壁支行账号18×××02存款25775.66元;被执行人兰泽勋在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濒湖支行账号18×××64存款2508.36元、兰泽勋在中国建设银行蕲春支行账号27×××95存款12868.18元;被执行人刘保秀在中国建设银行蕲春支行账号27×××54存款20107.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胜

审判员  王晓勇

审判员  吕元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琳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