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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970-1号

肥东县白龙镇后陈村民委员会与江苏森茂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肥东县白龙镇后陈村民委员会,江苏森茂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970-1号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白龙镇后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白龙镇后陈村。

法定代表人:陈明成,主任。被执行人江苏森茂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九龙村十一组村部,组织机构代码56029921-5。

法定代表人:嵇荣飞,经理。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白龙镇后陈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江苏森茂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森茂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森茂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70万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苏森茂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2、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