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民终5883号

刘加洪与佛山市南海南曦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南曦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刘加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58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南曦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付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伯权,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敏贤,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加洪,男,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南曦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加洪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于2016年7月29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南曦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周 辉

代理

审判员  钟斯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