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11执1800号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02425-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11民初0166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81×××74的存款人民币5412039.4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军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金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