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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刑终42号

上诉人刘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某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刑终42号原公诉机关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伊春市看守所。伊春区人民法院审理伊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黑0702初字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2刑初字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梅

代理

审判员  葛 琦

代理

审判员  孙 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