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保587号原告刘全文,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杨贵江,男,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阳谷景阳冈运输有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燕山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冯广智,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茌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西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鲁1522民初字393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告杨贵江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停放在莘县交警大队的肇事车辆鲁P×××××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