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02刑初210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2016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0日13时许,被害人曾某某、李某某与吴某甲的弟弟吴某乙在在自贡市汇东新区沙坪二期安置房门口一餐馆内吃饭喝酒,因吴某乙喝醉后,曾某某通过朋友通知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吴华赶到该餐馆后,认为应由被害人曾某某、李某某将吴某乙送到医院就诊,随后与曾某某发生口角,曾某某用纸杯内的水泼向被告人吴某甲,吴某甲用手打其头面部,导致被害人曾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甲伤情属轻伤二级。指控证据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徐某某、李某某、吴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处。
被告人吴某甲辩称,自己是还手将被害人曾某某打伤,自己不懂法,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法庭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因得知其弟吴某乙与曾某某、李某某在自贡市汇东新区沙坪二期安置房门口一餐馆内饮酒吃醉后,便赶到该餐馆。被告人吴某甲认为应由被害人曾某某等人将吴某乙送到医院就诊,因而与被害人曾某某发生口角。曾某某用茶杯内的水泼向被告人吴某甲,吴某甲用右手一拳打在曾某某面部,双方扭打在一起,后被围观群众劝开,吴某甲驾摩托车离去。不久,被告人吴某甲同吴某乙的妻子陈某某来到餐馆,吴某甲与曾某某又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抓扯、打斗。期间,被告人吴某甲用右手一拳打在被害人曾某某的鼻部,导致被害人曾某某头面部外伤,左上颌骨鼻突骨折,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尔后,被告人吴某甲离开现场。2016年2月22日民警在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汇东分院找到被告人吴某甲并对其进行了询问。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曾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吴某甲的基本信息及犯罪时系成年人;3、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2月20日曾某某与吴某甲发生打架后,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民警到达现场后,双方要求到医院就医。次日,民警赶到双方就诊医院对案情进行了询问;4、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2016��6月17日公安机关已将曾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告知了曾某某、吴某甲;5、辨认笔录,证人徐某某辨认出吴某甲系将曾某某鼻骨打骨折的嫌疑人,同时辨认被吴某甲打伤鼻骨的曾某某;6、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20日中午,自己在其小儿子的饭馆里面帮忙,当时有三个五十岁左右的男子在饭馆里面吃饭,当天他们都喝了很多酒,后来一个男子喝得很醉,喝得吐了,然后趴在桌子上……。他们中的一个就把喝醉男子的兄弟喊过来,想叫他把喝醉男子送回家。后来一个五十岁左右嘴巴缺了一角的男子到了饭馆,看见趴在桌子上在事不省的男子,然后开始抱怨另外两个男子,并要求对方把醉酒男子带到医院去看一下,但另外两个人不同意,意思叫缺嘴男子拿着放在桌子上的钱自己带醉酒男子去医院。后来缺嘴男子火了,开始骂跟他兄弟喝��的两男的。当时这两名男的中的一个穿蓝色衣服的男子就跟缺嘴男子吵起来,后来穿蓝色衣服的男子将手中的茶水向缺嘴男子泼去,泼到了缺嘴男子脸上,缺嘴男子就冲过来抓住穿蓝色衣服的男子的衣角一拳朝他的脸部打去,穿蓝色衣服的男子被打后,便还手打缺嘴男子,双方抓扯在一起,但由于该男子当时喝多了酒,没几下便被缺嘴男子打在地上。自己跟周围的人都在劝架。当时自己看见穿蓝色衣服的男子流了很多鼻血,撒了很多血在桌子跟地上,自己当时就准备将桌子上的血擦干净,但穿蓝色衣服的男子不让擦,要让缺嘴男子负责。后来缺嘴男子离开了;又等了一会儿,醉酒男子的老婆也来了,他看见老公喝得不省人事就开始抱怨,并要求该两名男子负责带她老公到医院去看,那个穿蓝色衣服的男子说自己被她兄弟打了,说是要拿她老公的钱去医院看自己的伤。并将桌子上的钱数了1,000元出来。双方在争执中,缺嘴男子又回来了,便冲过去打缺嘴男子,缺嘴男子抓住对方的衣服,双方就抓在一起对打。由于穿蓝色衣服的男子处于醉酒状态,没几下又被对方打倒在地。后来周围的人就把双方劝开,并报警。双方打架的过程中那个穿蓝色衣服的男子被打中了鼻子,流了很多血,那个缺嘴男子没见有什么伤。双方第一次是缺嘴男子见对方泼他水,先动手打对方,第二次是穿蓝色衣服的男子先动手打缺嘴男子;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20日中午,自己和曾某某、吴八(吴某乙)一起到沙坪二期安置房门口的一家餐馆里面吃饭,吃饭同时中我们三人也都喝了点酒,后来吴八喝醉了趴在桌子上吐,自己怕吴八喝醉了酒出事就跑到沙坪二期安置房里去找他哥吴五,自己想把吴五找到后好把吴八带回家,没想到吴五���了餐馆后看见吴八喝醉了趴在桌子上就开始抱怨,说我们把他兄弟灌醉了,后来吴五开始对曾某某出言语,骂妈啊、娘啊之类的,曾某某心里不安逸就和吴五理论起来,说着说着吴五就用右手一拳打在曾某某的脸上,两个就抓扯起,自己看见两人打了起来了,并且曾某某的鼻子开始在流血,自己上去拉开两人,后来吴五骑摩托车走了。四十分钟过后,吴五骑车把吴八的老婆带来,吴五就开始拍桌子闹,并又出言语骂曾某某,也是骂着骂着吴五右手一拳打在曾某某头上,可能是中午喝多了曾某某就倒在地上,吴五抓住曾某某的衣领拉扯了一段距离后,吴五又乱拳打在曾某某的头上,后来我们将两人拉开,吴五打完就跑了。曾某某又打电话叫他老婆过来,曾某某的老婆过来后打电话报警,你们警察就来了。当天是曾某某先用手中的茶水向吴五泼去,然后吴五冲过去抓��曾某某朝他脸上打了一拳。当时曾某某鼻子被打中流了血,后来双方争执了一会儿吴五就离开了。后来吴五与吴八的老婆又来到饭店,吴五见曾某某他们不肯带吴八去医院,吴五就骂曾某某并用力拍桌子。后来双方就又打起来,至于谁先动手自己印象不深,自己只知道曾某某由于喝得很醉,基本上没怎么打到吴五,而被吴五在打的过程中打在脸上打中鼻子,鼻血流了很多;8、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20日中午,自己和李某某、曾某某一起在沙坪街四期安置房小区内给人搞装修,打线槽,一直做到中午12点30分后,我们三人才一起到沙坪街二期安置房门口外的一家餐馆里吃中午饭,期间我们三个人一个人喊了四两白酒,后来又一个喊了一瓶啤酒,等自己把啤酒喝完,可能是空腹喝酒的原因,自己就喝醉了趴在桌子上。后来隐约记得李九问自己有无事,自己说等休息一会就好了。之后发生打架的事情自己就不清楚了。后来听说我哥吴某甲和曾某某因一些口角发生打架,曾某某的鼻子被打了,受了伤;9、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2月20日中午,自己和吴八(吴某乙)、李九(李某某)一起到沙坪二期安置房门口的一家餐馆里面吃饭,吃饭中我们三人都喝了些白酒,一共七两左右,然后吴八喊了瓶啤酒,喝着喝着吴八就趴在了桌子上,并在桌子上吐了。自己和李九见吴八喝醉了,也比较担心,怕喝醉了酒的吴八身体出事情,李九就通过其他人通知吴八家里人,大概到了下午14时40分左右,吴五(吴某甲)赶到,吴五到了后,看见吴八趴在桌子上,很不高兴问怎么办?什么朋友都不弄到医院去看,自己和李九坐在旁边没有说话,当时吴八的钱包放在桌子,里面有1,000余元,自己和李九说让吴五把钱拿上,一起把吴八带到医院去看,吴五说他不会拿钱,并边用手拍桌子,边出言语说“日你妈哟,啥子朋友哦”,自己当时很冒火,就把放在桌子上装有茶水的纸杯向吴五的脸上泼去,泼在吴五的脸上和身上,然后吴五就用右手一拳打在自己左边太阳穴的位置,自己也就站起来准备还手打他,然后吴五又抓住自己的右臂把自己甩在地上,旁边的人就把我们都拉开了。吴五就走了。过了半小时左右,吴八的老婆来了,看见吴八趴在桌子上,就问自己怎么了,吴八喝得这么醉,自己说吴八的钱放在桌上,你先弄去看。这时吴五又来了,自己就用手指着吴五对吴八的老婆说,你哥来了看怎么办,可能是吴五觉得自己用手指了他,吴五就走到自己面前,就用手抓住自己后边衣领把自己摔倒在地上,然后吴五右手一拳打在自己鼻梁上,然后吴五乱拳打在自己的头上,自己就只有用���手抱着头,打了大约一分钟左右,李九就把吴五拉开了,自己就站起来坐在旁边板凳上,这时自己的鼻子就开始流血,桌子上、地上都流有鼻血,之后吴五就走了。自己就跟老婆打电话,自己老婆来后便打电话报警,后来警察就来了;10、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证明2016年2月20日中午,自己接到电话,说其弟吴某乙喝醉了,叫自己送他到医院去看。之后自己来到沙坪四期安置房门口的一个饭店里面,看见吴某乙已经人事不知,趴在酒桌上了。旁边一起喝酒的曾师傅叫自己带他去医院,自己当时就很起火,质问他们为什么不带我弟去看,医药费还要我们自己出。于是自己就和曾师傅吵起来,吵到激动的时候,曾师傅就用一杯水泼在自己头上,淋到自己一身都是,自己在擦身上的时候,他突然冲上来打了一下自己胸口,于是自己冒火还了手,打了他脸部一下,直接将他的鼻血打出来。周围的人劝开之后,自己驾驶摩托车去将弟媳接到现场。回到现场后,曾师傅又和自己吵起来,并拿起旁边的椅子朝自己砸来,自己躲开了,看见他又准备上来打自己的时候,自己给了他面部一拳,直接打到了他的鼻子上,就将他的鼻血打出来了。后来就被周围的人劝开了。双方没有人使用武器,只是曾师傅先用水泼自己的脸,然后用椅子砸自己,但是没有砸中。自己身上被曾师傅打了一下胸口,曾师傅的鼻子被自己打出了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没有异议。第二次供述,自己来到餐馆后见状很生气,就对他们说,你们把我兄弟弄到医院去看,如果我兄弟有什么事你们个都跑不掉。就和曾某某理论起来,曾某某说谁弄吴某乙到医院由谁出钱,然后曾某某就把桌子上纸杯中的水朝自己脸上泼过来,并且右手一拳打在自己胸��上,自己也用右手一拳头打在曾某某的脸上,后就同曾某某打在一起,被旁边的人拉开后。自己就骑车去找吴某乙的老婆去了。大概半个小时后,自己驾驶摩托车将弟媳接到餐馆里,自己看见吴某乙还趴在桌子上,李九和曾某某还在旁边的一张桌子上打牌,当时自己很冒火,就跑过去用手拍了他们的桌子说,如果我兄弟酒精中毒死了,你们吃不了兜着走,曾某某就右手一拳打在自己的胸口上,然后自己也是右手一拳打在曾某某的鼻子上,我们就抓扯在一起,自己把曾某某一拳打在地上后,曾某某的双手抓住自己的衣服,自己就用额头碰撞曾某某的鼻子,之后旁边的人就把我们拉开了,拉开后自己就走了。先是曾某某右手一拳打在自己胸口,然后自己还手打在曾某某的鼻梁上,并把曾某某打倒在地上,曾某某用手抓自己的衣服、衣领时,自己用额头撞到了曾某某的鼻子。是曾某某先动手,自己都还了手的,两次都打在曾某某的脸上鼻子处。曾某某的鼻子被自己打伤,后来才知道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部及面部软组织肿胀,自己没受伤;11、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鉴定人曾某某“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被告人吴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曾某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吴某甲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的辩护理由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十个月。(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安 利
人民陪审员 赖静容
人民陪审员 余德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