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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6118-1号

张河永、陈炳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河永,陈炳南,佛山市南海区南宾鞋材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6118-1号

申请执行人:张河永,男,1989年2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执行人:陈炳南,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南宾鞋材厂,地址: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蓬涌工业区**号之一,注册号:440682601617346。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605民初7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炳南、佛山市南海区南宾鞋材厂的银行存款、收入21097.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伟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