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6629号原告戴某,女,198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陈某,男,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40元,但原告戴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刘远珍
人民陪审员 唐金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谷美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