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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执保96号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虎、易单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虎,易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执保96号申请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元林,负责人。被申请人任虎,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易单,女,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虎、易单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任虎、易单的银行存款408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任虎、易单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用自己所有的房产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任虎、易单的银行存款408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任虎、易单其他等额财产;查封申请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始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广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颜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