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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民初1422号

孙建军诉王水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建杰,王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1422号原告孙建杰,男,51岁。被告王水平,男,60岁。委托代理人曲芸(被告王水平之妻),女,54岁。

原告孙建杰诉被告王水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2016年8月24日,原告孙建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建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建杰负担。

审判员 石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