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09号。负责人林顺辉,行长。被执行人徐立先。被执行人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15层16号。法定代表人李玉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徐立先、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付借款本息共计406325.87元(截止于2016年8月24日),2016年8月24日以后到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98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091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立先、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16397.87元及其2016年8月24日以后到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马 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游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