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912号罪犯施晋平,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7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晋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已交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施晋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6月27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施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8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施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晋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四年六月至
二〇一六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六点二分。获得二〇一四、二〇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履行罚没款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施晋平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罪犯施晋平的犯罪性质和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施晋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跃忠
审判员 陈碧英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