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4528号
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全富,董事长。
被
申请人:李有富。
被
申请人:赵庆功。
被
申请人:王孝成。
被
申请人:杨焕信。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有富、赵庆功、王孝成、杨焕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林明垒()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501**车辆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立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