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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162号

肖兴怀与杨亚安、单雪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兴怀,杨亚安,单雪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62号申请执行人肖兴怀,男,1938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亚安,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单雪珍,女,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户民初字第01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6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且其工资被另一案冻结,致该案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162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 轩

审判员 王建利

审判员 闫 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