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91民初605号
原告:张怀香,女,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李远波,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艳芝,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刘祥,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68号5号楼8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香与被告付艳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刘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张怀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晓山
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
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继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