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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1民初605号

张怀香与付艳芝、刘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怀香,付艳芝,刘祥,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91民初605号

原告:张怀香,女,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李远波,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艳芝,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刘祥,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68号5号楼8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香与被告付艳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刘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张怀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晓山

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

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继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