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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509号

何国中、陶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何国中,陶君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509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国中,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君,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逮捕。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国中、陶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渝0117刑初106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何国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二、被告人陶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三、对扣押在案的毒品及犯罪工具手机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何国中、陶君不服,提出上诉。审理期间,上诉人何国中、陶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国中、陶君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国中、陶君撤回上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红

审 判 员  张 良

代理

审判员  马李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浩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