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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民初1311号

李洪超与李付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洪超,李付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311号原告李洪超,男。被告李付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超与被告李付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闫青山

代理

审判员  解俊豪

人民陪审员  李付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焦阳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