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311号原告李洪超,男。被告李付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超与被告李付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闫青山
代理
审判员 解俊豪
人民陪审员 李付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焦阳波 来源:
李洪超与李付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311号原告李洪超,男。被告李付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超与被告李付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闫青山
代理
审判员 解俊豪
人民陪审员 李付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焦阳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