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4381号
上诉人:石利强。
委托代理人:高金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姚金凤。
上诉人石利强因与被上诉人姚金凤退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姚金凤于2016年8月24日因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利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4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姚金凤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姚金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石利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淑仙
审 判 员 沈东波
代理
审判员 槐倩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海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