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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4381号

姚金凤与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退伙纠纷
当事人
石利强,姚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4381号

上诉人:石利强。

委托代理人:高金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姚金凤。

上诉人石利强因与被上诉人姚金凤退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姚金凤于2016年8月24日因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利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4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姚金凤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姚金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石利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淑仙

审 判 员  沈东波

代理

审判员  槐倩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海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