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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萍与被执行人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萍,罗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萍,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内。被执行人罗林,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安捷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萍与被执行人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长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