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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8001号

吴慧彤与张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慧彤,张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001号

原告:吴慧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天津奇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雯,无职业。

原告吴慧彤与被告张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吴慧彤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慧彤撤诉。案件受理费10670元,减半收取计5335元,由原告吴慧彤负担。

审判员  马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