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001号
原告:吴慧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天津奇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雯,无职业。
原告吴慧彤与被告张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吴慧彤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慧彤撤诉。案件受理费10670元,减半收取计5335元,由原告吴慧彤负担。
审判员 马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