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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3040号

陈龙故意伤害、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3040号罪犯陈龙,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日作出(2008)廊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2015年2月6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和九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龙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4日至2016年4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皓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代理

审判员 钱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