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3368号
原告:重庆同景文宏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棠香北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88932457E。
法定代表人:黄渝飞。
委托代理人:陈伟超,重庆普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向群,重庆普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曹登琼,女,1949年1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同景文宏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登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同景文宏置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同景文宏置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重庆同景文宏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玉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虹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