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60181号原告王禄寿,男,1939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凤才,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春光,女,1943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领,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子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禄寿诉被告王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追加李春光为共同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禄寿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李春光同意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禄寿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禄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两千三百二十元,由原告王禄寿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金 宏
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
人民陪审员 朱宝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