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5执保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被执行人湖北潜江宏康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勇,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娟,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潜江宏康工贸有限公司、张勇、周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潜江宏康工贸有限公司、张勇、周娟的相关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家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