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356号申请执行人王霜,女,汉族。被执行人潘文娟,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王霜与潘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另案已对被执行人潘文娟工资账户进行冻结,本案已做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等待另案执行完后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学明
审判员 王国荣
审判员 白振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卫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