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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执898号

山东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耿修花、李延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耿修花,李延升,李彩云,刘玉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8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法定代表人唐慧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耿修花(李延升之妻)。被执行人李延升。被执行人李彩云。被执行人刘玉云。申请执行人山东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执行人耿修花、李延升、李彩云、刘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坊商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耿修花、李延升、李彩云、刘玉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锋远

审判员  郭 亮

审判员  范其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