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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2民初364号

龙鹏元与涂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鹏元,涂洪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02民初364号原告龙鹏元,男,51岁。被告涂洪,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鹏元与被告涂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鹏元在接到本院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不缴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