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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执1061号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分理处与黄维荣、陈五金、郭卫生、张裕清、陈礽概、黄礼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分理处,黄维荣,陈五金,郭卫生,张裕清,陈礽概,黄礼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分理处,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负责人黄燕新,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茜、庄建萍,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维荣,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陈五金,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郭卫生,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张裕清,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陈礽概,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黄礼军,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黄维荣、陈五金、郭卫生、张裕清、陈礽概、黄礼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维荣、陈五金、郭卫生、张裕清、陈礽概、黄礼军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691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新荣

审 判 员  陈泽明

代理

审判员  潘丽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立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