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1刑初169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临猗县猗氏镇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临猗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梁XX,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临猗县猗氏镇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临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临猗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梁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世鹏、被告人李XX、梁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一天下午,《中国世纪大采风》运城站副站长李XX伙同焦XX、胡XX等人,假冒记者身份,对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排污口进行拍摄并提取了水样,后以该厂排放污水不达标要曝光为由,向该厂负责人员卫X索要封口费,当天因费用多少问题未能解决。几天后,被告人李XX打电话把卫X叫到《中国世纪大采风》运城站再次协商,并见了被告人梁XX(运城站站长),梁XX称具体封口费用让卫X和李XX谈,后李XX向卫X索要了8000元封口费。案发后,经查《中国世纪大采风》运城站无新闻采访权,该站工作人员使用的新闻采访证不是国家新闻总署颁发的。2015年8月15日梁XX已退赔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8000元,并取得该企业谅解。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李XX到临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梁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临猗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证明、谅解书、猗氏司法所证明、猗氏派出所证明、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卫X、胡XX、何X、张XX、李XX、焦XX、王XX、姚XX的证言,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梁XX假冒记者身份,以曝光企业不良信息相要挟,索要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XX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帮教,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梁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晓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