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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4742号

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蓓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742号

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华声苑小区02网点。

法定代表人:尹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长明,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关成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某,女,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