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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372号

张竹香与方春连、黄民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竹香,方春连,黄民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张竹香,女,195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方春连,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黄民全,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回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春连、黄民全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竹香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春连、黄民全的银行存款帐户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王 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武 关注公众号“”